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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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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2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乐陵市公安局。

附件:《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地址:乐陵市开元西大道1号

电话:18553460865

电子邮箱:llsgajzadd@dz.shandong.cn

 

 

《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动。

二、本市限制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年禁止燃放的限制区域范围:西二环→阜昌路→碧霞路→旅游路→星光大道→挺进路→西二环以上道路范围内及以上道路两侧沿街;中央世纪城小区、湖畔花园小区、新红枣市场、枣城北大街挺进路以北至臧家路口路段两侧沿街。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做好允许燃放期间的灭火救援准备。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实时监控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变化。

城市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城市道路、公园等公共区域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对本通告的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通告。

教育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师生开展对本通告的宣传。

融媒体中心负责本通告的日常宣传和典型案件曝光。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在本辖区内本通告第三条所述地点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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