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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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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内容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公安局商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反馈相关意见。电话:6220610,电子邮箱:llsjjd@dz.shandong.cn。

二、可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乐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科。地址:乐陵市枣城南大街18号。邮编:253600。

反馈时间截止到2022年3月20日。

附件:1.《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乐陵市公安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1:

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决定对通行城区的货运车辆采取分区域、分车型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一、限制车辆

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危险品运输车,拖拉机。

二、限行区域

旅游路(挺进东路东首向南至开元东路东首路段,不含)和G339国道(不含)以西,阜昌路(不含)以北、汇源大街(含)以东、挺进路(不含)以南。限行区域示意图见附件。

三、限行时间

5:00-23:00限制通行。

四、管理方式

1、确需在限行区域通行的受限制车辆,可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根据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2、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物运输车辆,全天、全辖区禁止通行。

3、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4、遇重污染天气、疫情防控等应急响应时,按照其响应级别规定执行。

五、绕行路线

1、汇源大街受限制车辆禁止通行及横穿。

2、旅游路、挺进路、G339国道(穿城路段为:碧霞路、阜昌路)受限制车辆可正常通行但禁止横穿。

3、由河北方向过境通行的,绕行S240省道或G2京沪高速;由商河方向过境通行的,绕行S240省道或S12德滨高速;由惠民方向过境通行的,绕行S12德滨高速或G339国道、S240省道。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前通告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乐陵市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限行图

乐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  日

《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乐陵市中心城区通行环境和营商环境,统筹考虑企业物流需求和路段沿线民生、交通、环保等各方面因素,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公安局商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实地调研、对相关企业居民征求意见建议等形式,对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进行了优化调整,起草了《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车型限制

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车辆限制通行;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新能源号牌车辆不受管理区域、管理时间的限制。另外,环卫、邮政、市政等公共服务车辆实行备案通行。

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物运输车辆不予办理临时通行证。

二、关于绕行线路

由河北方向过境通行的,在西段公安检查站路口进入S240省道;由商河方向过境通行的,在善化桥北丁字路口向西绕行S240省道;由惠民方向过境通行的,在阜昌路路口向东绕行G339国道或向西绕行G339国道、S240省道。

三、关于限行时间

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利用夜间等时段为配送货车预留时间窗口、开放通行权,引导货车在允许通行的时段完成配送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基本配送需求,将以往的24小时全天禁行放宽至早5时至晚11点,留足6个小时的通行时间。

四、关于通行证办理方式

可采取实地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一)线下方式

确需临时进入限行区域的受限车辆,携带以下真实有效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限行范围内收货或出货单位证明信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均加盖红色圆形公章。3、进入限行区的始发地和目的地信息、通行线路),到乐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章处理大厅在工作日现场办理

(二)线上方式

通过“交管12123APP”申领,操作方法如下:申请流程分为以下几步:(选择机动车和城市)→(选择通行码类型和通行时段需求)→(选择通行路线或区域)→(上传通行码材料)→(提交申请)。

1.第一步选择机动车和城市。选择通行码申领城市(默认用户注册地)后,继续在已经备案的机动车列表中选择申领通行码机动车。点击“下一步”进入第二步。

注意事项:

①机动车存在逾期未检测、注销、被盗抢、扣留、达到报废标准、事故逃逸;

②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最大总质量12000KG以上的重型柴油车不予办理;

③达不到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要求的;等形式的不允许申请城市货车电子通行码。

2.第二步录入通行时段需求。用户选择申领码后,根据实际通行情况,录入通行需求。点击“下一步”进入第三步。

3.第三步选择通行路线或者区域。用户根据实际通行需求录入通行路线或者区域。点击“下一步”进入第四步。

4.第四步上传通行码材料。用户按照需求上传通行码所需材料的影像资料。所有材料上传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第五步。

注意事项:要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发现伪造、编造等形式用户设为“黑名单”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步提交申请。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成功后跳转到成功页面。用户可以点击“查看进度”查看网办进度情况。

审核通过的用户在“交管12123APP”上点击“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进入城市货车通行码首页,点击查看详情,可查看已核发的货车电子通行码。在路面遇到民警检查时,可以出示电子通行码供民警扫码核验。

电子通行码可提前1-3天申请;请合理规划路线,起始点和目的地需要明确具体点位,途径道口具有连贯性,严禁恶意频繁申请多条没有途径点的道路。所填写的申请信息与实际运输的货物一致;不相符的,该通行码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未办理货车城市电子通行码的车辆,违法乐陵市区货车通行规定的,或者办理货车城市电子通行码的车辆,未按照规定时段、路线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持有效通行证车辆进入限行区域后,严格按照规定路线时间通行,保持号牌(放大号)清晰,不得超载、不覆盖遗撒飘散运载物、乱鸣笛,安全谨慎驾驶。

附件2:

乐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两侧以及路沿石以上人行道区域停放车辆。

二、在依法施划有停车泊位的道路两侧,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按顺行方向或按箭头导向停放;停车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轧泊位标线。

三、严禁机动车在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以外场所乱停乱放,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超出(跨越)泊位停放、未按顺行方向或按箭头导向停放,均属于违法停车。

四、严禁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危险品运输车,拖拉机在公共道路停放。严禁各类废旧车辆占用停车泊位停放。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和设置的停车标志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设置停车障碍。若有违反的,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非机动车应按规定车道行驶,不得逆向行驶、闯灯越线,骑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顺序停放,严禁在行车道内停放,妨碍车辆通行的,予以拖移。

七、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通告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乐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公安局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建议等形式,对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起草了《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城区范围

本通告指的城区范围是我市行政范围内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包括碧霞大街以西,阜昌路以北、西二环以东、挺进路以南的区域。城郊结合部、街道办事处的城市道路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原则不施划停车泊位的范围

1、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2、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3、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4、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5、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

6、距路外公共停车场周围200米—300米内。

三、允许在路侧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的车辆范围

小型客车、微型客车、核载人数在12人(含12人)的中型客车、核载质量再1250KG且长度不超过5.5米的小型货车、摩托车允许停放。但以上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长期占据泊位从事无关交通运输活动的,以及违规生产销售的燃油助力车(俗称老年代步车)、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含叉车、压路机、推土机、游览车、全地形沙滩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严禁停放。

四、非机动车停放要求

本通告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以上车辆严禁在道路上停放,路沿石上设有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要依次按秩序停放。

五、法律责任

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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