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法治乡村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鲁发委发〔2020〕5号)、《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德州市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在全市开展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建设三年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司法所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加强党对司法所工作的绝对领导,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投,大力开展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创建,整体提升司法所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市、建设平安德州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构建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综合保障体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切入口和着力点,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人员力量,提升工作保障水平;坚持效果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一所一特色、百花齐放的新局面;坚持示范引领,总结推广建设中涌现出的标杆典型,有效辐射和提升司法所工作能力。
三、工作目标
以开展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创建为抓手,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坚持法治思维、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示范引领的原则,通过三年行动,把全市司法所打造成为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平台、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参谋助手、预防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线窗口。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四、创建计划
2021年底,计划将云红司法所、铁营司法所、花园司法所、杨安镇司法所、丁坞司法所、胡家司法所、市中司法所等7个司法所建设成为“枫桥式司法所”,实现建成率40%的目标;2022年底,计划将郑店司法所、化楼司法所、孔镇司法所、黄夹司法所、西段司法所、朱集司法所等6个司法所建设成为“枫桥式司法所”,实现建成率80%目标;2023年底,计划将寨头堡司法所、大孙司法所、郭家司法所等3个司法所建设成为“枫桥式司法所”,实现建成率100%目标。
五、主要任务
1.加强司法所党组织建设。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为民、厉行法治、公正廉洁”的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党建带所建,所建促党建,全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成立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党支部,司法所正式党员全部纳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党支部进行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
2.加强司法所机构及干部队伍建设。在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规范设置乡镇(街道)司法所。对空缺编制,按规定程序申报招录或调配,确保司法所专编专用、满编运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聘用专职调解员、招录社会工作者等形式,充实专职辅助人员力量。
3.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
准》(建标 129-2010)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司法所办公
用房应沿街落地便民,根据业务合理设置人民调解、社区矫正、
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功能区域(功能室)。外观形象及室内
设置统一。司法所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执
行同级政法机关保障标准。严格落实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合理配备司法所业务工作所需设备装备。积极争取乡镇(街道)对司法所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4.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以司法所为依托,大力加
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纵向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
和村民小组等调解组织,其中行政村(社区)调解组织覆盖面达 100%。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乡镇(街道)调委会实现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五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
5.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落实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措施,保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并切实发挥作用。
6.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司法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按照矛盾纠纷“全面排查、及时介入、依法调处、就地化解”的要求,定期组织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村(社区)每半月、乡镇(街道)每月排查一次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归类、汇总登记并及时调处。积极
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年内调解成功率达 90%以上。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7.建立矛盾纠纷研判预警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综治、信访、派出所、司法所)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矛盾纠纷解决方案。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可能引起越级上访、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做到“早预警、早调处、早化解”。
8.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采用“前台后厂”模式,依托司法所,推动打造临街、落地、便民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实现资源共享、一体运作。整合司法所各项职能,统筹村(社区)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普法志愿者等各类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在乡镇(街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在村(社区)广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队伍。统筹各方力量,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打造成司法行政服务群众的综合枢纽,全面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9.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督导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进一步压实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协助村(社区)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协助处理换届选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等重大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司法所对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法律顾问到村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服务方式等,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10.积极推进“两所共建”工作。在省厅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后,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职能、人员、财务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司法所职能和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实施司法所与当地基层法律服务所“两所共建”,实现硬件条件有机融合、队伍力量相互支撑、职能作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实效。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员,不断增强司法所服务人员力量。
11.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规范完善,执行档案副本完整留存。扎实做好监所服刑人员信息核实和预释放人员回执发送工作。严格落实必接必送制度,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率达到 90%以上,重点帮教对象衔接率达 100%。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2.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乡镇(街道)普法责任清单,推动落实“以案释法”制度,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积极推动基层法治文化设施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功能互补,每个行政村(社区)有 1 个法治文化阵地。指导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深入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加强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法治培训,每个行政村(社区)有 1 名以上“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
13.深入推进司法所基层法治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司法所长列席乡镇(街道)党政工作会议制度。司法所参与乡镇政府(街道办)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立法民意收集、行政复议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线索收集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乡镇(街道)典型培树工作,引领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新时代“枫桥式司法所”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举措,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重要途径,全面加强司法所的基础建设,把司法所建设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主阵地。按照建设标准,强化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建设行动扎实开展。
(二)强化保障措施,密切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资金和物质上加大投入,将建设“枫桥式司法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要准确把握“枫桥式司法所”建设的部署要求,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基层治理强大合力。
(三)抓好督查考核,注重宣传推广。将“枫桥式司法所”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及法治政府建设督查考核事项。把选定的司法所列入年度计划,力求培育精准化。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枫桥式司法所”建设活动,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影响。尊重司法所首创精神,善于从基层的鲜活实践和工作中提炼、总结好做法、好经验,着力培育并及时推广具有时代特征、凸显基层法治特色的典型,为全市上下积极争创“枫桥式司法所”营造良好的氛围。